關于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,我國商標法規(guī)則不得作為商標運用并不予注冊,目的是為了宏揚杰出的社會道德風尚,保護社會安穩(wěn)。
在司法實踐中,判別懇求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時,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許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、經濟、文明、宗教、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發(fā)生消沉、負面影響。關于類似“干掉他們”等懇求商標,商標構成要素均由貶義詞構成,其外在表達形式顯著帶有歧視、凌辱人格乃至進行人身攻擊的目的,違反了公序良俗,出現(xiàn)給相關大眾的均為負面涵義,顯著歸于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。
然而,在有些情況下,商標構成要素盡管形似帶有貶義,可是可以證明確是為表達杰出涵義,并且并沒有使相關大眾直觀感受到其顯著帶有不良目的的,不宜僅僅依據(jù)該商標構成要素中帶有貶義詞而確定其為不良影響的商標。對此,筆者從以下事例進行闡明。
貴州省仁懷市達達人實業(yè)有限公司(下稱達達人公司)在第33類的米酒、燒酒、酒精飲料(啤酒在外)、清酒、葡萄酒等產品上懇求注冊“偷杯酒”文字商標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定委員會(下稱商評委)先后駁回了達達人公司的注冊懇求,理由均是以為懇求商標中的“偷杯”二字不雅觀,尤其是“偷”字一般表示“偷竊”“盜竊”的意思,因而該懇求商標具有不良影響。
達達人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稱,懇求商標中的“偷杯”有著特定意義,指代貴州區(qū)域的一種婚俗,涵義杰出,并不具有不良影響,并且懇求商標通過許多的宣揚及運用現(xiàn)已為相關大眾所熟知,與達達人公司形成了一一對應聯(lián)系,完全可以起到差異產品來歷的作用,故懇求吊銷被訴的駁回復審決議。
法院在審理該案時,依據(jù)在案依據(jù)中的網站查閱了許多反映少數(shù)民族風俗習慣的信息,發(fā)現(xiàn)在我國許多省市和少數(shù)民族聚居區(qū)域舉辦大型道賀、婚禮之際,都有“偷杯”的風俗習慣,尤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,“偷杯”是當?shù)匕婉R瑤族世代撒播的一種民間風俗。
據(jù)此,法院以為,在判別涉案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時,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許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、經濟、文明、宗教、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發(fā)生消沉、負面的影響。該案中,懇求商標由漢字“偷杯酒”構成,盡管其中“偷”字多被理解為“盜竊”的意義,歸于貶義詞,但這并不意味著包含“偷”字的一切標志均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發(fā)生消沉、負面的影響。“偷”字在許多情況下還體現(xiàn)為中性詞,例如“偷著樂”“悄悄看她一眼”等。在懇求商標中運用的“偷杯”二字并沒有使相關大眾清楚、直觀地感受到它是在直接表達“盜竊”的涵義。而最為重要的是,“偷杯”系我國一些少數(shù)民族的傳統(tǒng)婚慶風俗,具有較為杰出的涵義,如果可以準予注冊,從增強社會作用視點權衡,也是對我國悠長歷史中傳統(tǒng)風俗的傳承和連續(xù),故不宜確定懇求商標具有不良影響。據(jù)此,法院判定吊銷了被訴的駁回復審決議,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決議。